(2017)陕0581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永江与刘养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江,刘养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432号申请执行人张永江,男。被执行人刘养忠,男。张永江与刘养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0581民初15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刘养忠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永江偿还借款十万元整,并自2011年9月2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220元,减半收取2110元,由被告刘养忠负担。该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养忠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养忠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及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车小江审 判 员 程建斌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永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