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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发金、攀枝花市众汇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发金,攀枝花市众汇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346号申请执行人:陈发金,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英县。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众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法定代表人:陈发金。被执行人: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负责人:刘验文。被执行人: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武尚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发金、攀枝花市众汇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321民初289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发金、攀枝花市众汇工贸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达审判员 蒲川林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柏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