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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7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孙连占与天津市宁河县兴盛福利五金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连占,天津市宁河县兴盛福利五金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1495号原告:孙连占,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天津市宁河县兴盛福利五金厂,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宁河镇西关村。法定代表人:廉瑞海,厂长。原告孙连占与被告天津市宁河县兴盛福利五金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孙连占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连占要求撤回对被告天津市宁河县兴盛福利五金厂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连占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连占负担。审判员  张丙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会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