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2民初2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尚武真与田海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武真,田海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2民初2389号原告:尚武真,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城市居民,住河南省方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娜,方城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海全,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方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武真与被告田海全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武真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尚武真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尚武真撤回对被告田海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尚武真负担。审判员 邓聚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占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