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冯汉林与河南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汉林,河南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陟分公司,河南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3执恢9号申请人冯汉林,男,汉族,1957年9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被执行人河南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陟分公司,住所地:武陟县。负责人沈烨,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沈杭德,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冯汉林与河南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陟分公司、河南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07)武民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正超审判员 周中全审判员 宋彩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鲍胜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