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203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托克逊县鑫天山燃气有限公司与和硕县二十四团高桥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托克逊县鑫天山燃气有限公司,和硕县二十四团高桥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203执66号申请执行人托克逊县鑫天山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地区托克逊县314国道东侧165公里处9区32段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422697839067U。法定代表人:杨红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和硕县二十四团高桥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和硕县二十四团团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280802046512.法定代表人:郭慧君,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托克逊县鑫天山燃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硕县二十四团高桥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兵0203执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巴都尔呼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