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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3民初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景某与张某2、冯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某,张某2,冯某,王某,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3民初1352号申请人:景某,住景泰县。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单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1,景某内务。被申请人:张某2。被申请人:冯某。被申请人:王某。被申请人:周某。申请人景某与被申请人张某2、冯某、王某、张长选、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景某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某2、冯某、王某、周某的银行存款7875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景某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保单(保单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某2、冯某、王某、周某的银行存款7875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登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师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