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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执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胡杰与鹏发建筑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杰,鹏发建筑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91执977号申请执行人胡杰,男,汉族。被执行人鹏发建筑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重庆街60号。法定代表人张佰诚。本院在胡杰与鹏发建筑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25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工程款6969.7元及违约金3547.4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支付自2017年1月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元,申请执行费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豫0191民初25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文涛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白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