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秦璨;孟祥冬;孟繁军;周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璨,孟祥冬,孟繁军,周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秦璨,女,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孟祥冬,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孟繁军,男,196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周琴,女,1960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申请执行人秦璨与被执行人孟祥冬、孟繁军、周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76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秦璨于2017年1月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孟祥冬、孟繁军、周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执行费1872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日10日当庭向被行人孟祥冬、孟繁军、周琴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1日1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孟祥冬、孟繁军、周琴名下无大额存款;于2017年3月13日、5月10日、6月15日发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孟祥冬、孟繁军、周琴名下无大额存款;3、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孟繁军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康桥里46门201-204号房屋的不动产权属手续,首封法院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4)南执字第1813-1号执行案件,该房设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抵押登记400000元,房屋尚未处置;被执行人孟祥冬、周琴在本市辖区范围内无不动产权属登记信息和商品房预售登记信息;4、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对查封了被执行人孟祥冬所有的牌照号码为津N×××××大众汽车的权属手续,该车有平安银行天津分行抵押登记;5、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孟祥冬、孟繁军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经调查,被执行人孟祥冬因犯信用卡诈骗罪,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年9月20日下达(2016)津0103刑初50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孟祥冬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期间接受社区矫正,现被执行人孟祥冬正在缓刑考验期内;7、经调查,被执行人孟祥冬担任天津市俊凤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性质为私营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0000元,该公司自2015年7月即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8、经到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孟繁军社保状态为未退休,河北区个人缴费;被执行人周琴社保状态为未退休,河北区建昌道街个人缴费;9、经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调查,被执行人周琴因病已卧床多年,生活不能自理,月养老金收入为2067元;10、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30000元(未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执行到位金额0元,截至2017年6月20日尚有本金130000元,案件受理费14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能执行。11、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孟祥冬、孟繁军、周琴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秦璨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杰审 判 员 李景长代理审判员 宣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