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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17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陈剑文与马文光、马国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剑文,马文光,马国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17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剑文,男,汉族,1973年11月4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马文光,男,汉族,1959年2月4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马国祥,男,汉族,1985年1月9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陈剑文与被告马文光、马国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87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马文光、马国祥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剑文归还借款70000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6年4月11日为20346.67元,之后按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61.22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两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马文光在佛山市内无车辆登记,查明被执行人马国祥在佛山市内登记有车牌号为粤X×××××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对上述车辆进行查封,查封期限至2019年2月23日届满,如需续查封,请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书面申请,逾期查封效果消灭,因该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扣押处理。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17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肖文勇执行员  罗锦祥执行员  梁伟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绮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