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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某1、李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58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1,女,200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冀州市。法定代理人:朱某,女,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冀州市,系李某1之母。被执行人:李某2,男,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现住冀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1与被执行人李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2自动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06)冀民一初字第81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员  刘增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