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1行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马德会与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德会,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11行初14号原告:马德会,女,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西青区。被告: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新华道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20000000180857K。法定代表人:任福志,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吕辰,该分局法制支队干部。委托代理人:吕玉辉,该分局李七庄派出所副所长。被告: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府前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201110001807180。法定代表人:陈绍旺,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石伟鹏,该区法制办公室干部。委托代理人:李德岩,天津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德会与被告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要求确认被告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作出的青公(李)行罚决字[2016]795号《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德会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因诉争问题已解决,向本院申请撤回案件的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德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德会负担。审 判 长 康玉杰审 判 员 薄 娟人民陪审员 刘青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德鑫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