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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卢贤争与广州市莱亚丽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贤争,广州市莱亚丽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1093号申请执行人卢贤争,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新县。委托代理人萧伟林,广东智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市莱亚丽鞋业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园夏大道云新工业园A区2号之一。法定代表人凌东。卢贤争与广州市莱亚丽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穗云劳人仲案字【2016】633号裁决书,并于2017年1月10日出具裁决书送达证明。依上述裁决书: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莱亚丽鞋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卢贤争拖欠的工资103900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5000元、2014年和2015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5517.24元。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广州市莱亚丽鞋业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2月4日,卢贤争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64417.24元,执行费为2366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前往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逾期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多种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综上,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1执10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富长审判员  潘文宇审判员  麦瑞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