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08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杰与李小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李小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8民初748号原告:李杰,河南省宁陵县孔集乡八堡村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太原市尖草坪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长春,太原市尖草坪区法律援助中心实习律师。被告:李小强,四川省达县大堰乡金黄村居民。原告李杰与被告李小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杰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董长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小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工费合计736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妻子高凤霞从2014年9月至2016年一直受雇于被告,从事石材干挂及铺石材工作,被告在此期间仅支付了原告及妻子部分生活费及工资,陆续欠原告及妻子生活费及工资736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在2017年2月18日给原告写下了欠条,因为高凤霞是原告的妻子,就写了共欠原告人工费73600元。李小强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妻子高凤霞从2014年9月至2016年一直受雇于被告,从事石材干挂及铺石材工作,被告陆续欠原告及妻子人工费73600元。被告在2017年2月18日给原告写下了欠条,承认共欠原告人工费73600元。高凤霞表示因为自己与原告是夫妻,对被告出具的欠条只写欠原告一个人人工费认可,被告欠自己的人工费包括在了73600元内,由原告代表自己行使相关的权利。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人工费73600元,事实清楚,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人工费736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小强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杰人工费73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0元,由被告李小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振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灵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