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4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娄涛与湖南安信制药有限公司、黄兴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涛,湖南安信制药有限公司,黄兴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453号之一原告:娄涛。委托诉讼代理人:闾鹏,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安信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万路910号。法定代表人:李浪。被告:黄兴梅。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科军,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娄涛与被告湖南安信制药有限公司、黄兴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娄涛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安信制药有限公司、黄兴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娄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娄涛负担。审 判 长 杨 嘉人民陪审员 张 勤人民陪审员 刘正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周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