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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民初2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汪中涛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汪某某,付某某,唐某某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81民初2342号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22号1段L405室。法定代表人康与宙,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琳琳,女,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汪某某,男,生于1975年8月1日,汉族,居民,住贵州省遵义市。被告付某某,女,生于1973年11月23日,汉族,居民,住贵州省遵义市。被告唐某某,男,生于1975年1月1日,汉族,居民,住贵州省遵义市。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某某、付某某、唐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琳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某某、付某某、唐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汪某某于2012年11月28日,与我公司签订编号为CNTJ-RZ/20121126GZ03040的《融资租赁合同》,以融资租赁的形式租赁山东大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设备,总价款为245000元,被告付某某为共同还款义和人,唐某某作为上述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告汪某某在支付了首付租金59555元后,剩余租金按合同项下的《首期款明细及租赁支付表》按月支付。自2014年10月起,被告汪某某不再按期支付租金,经我公司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截止2017年4月18日,已产生逾期租金158045.02元,逾期利息96554.86元。要求被告汪某某、付某某支付逾期租金158045.02元,逾期利息96554.86元,唐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汪某某、付某某、唐某某在举证期限内均未举证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汪某某于2012年11月28日,与原告签订编号为CNTJ-RZ/20121126GZ03040的《融资租赁合同》,以融资租赁的形式租赁山东大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设备,总价款为245000元,被告付某某为共同还款义和人,唐某某作为上述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告汪某某在支付了首付租金59555元后,剩余租金按合同项下的《首期款明细及租赁支付表》按月支付。截止2017年4月18日,已产生逾期租金158045.02元,逾期利息96554.86元。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及提交的融资租赁合同、欠款明细表、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等所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汪某某之间融资租赁关系明确,被告汪某某因资金困难,在支付首付款后,剩余租金按合同项下的《首期款明细及租赁支付表》按月支付,截止2017年4月18日,已产生逾期租金158045.02元,逾期利息96554.86元,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汪某某偿还逾期租金158045.02元,逾期利息96554.86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付某某作为共同还款义务人,原告要求其与汪某某共同偿还,理由正当,本院照准。唐某某出具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为依据,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证据充分,应予支持。被告汪某某、付某某、唐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汪某某、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逾期租金158045.02元,逾期利息96554.86元。二、被告唐某某对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19元,财产保全费1845元,由被告汪某某、付某某、唐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丁业群人民陪审员  姜永秋人民陪审员  孟庆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