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8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洪梅、蒋伟、蒋志远、胡昌秀与任庆辉、丰城市通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江支公司、向楠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梅,蒋伟,蒋志远,胡昌秀,任庆辉,丰城市通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江支公司,向楠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8民初68号原告:王洪梅,女,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蒋伟,男,199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蒋志远,男,1941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胡昌秀,女,194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以上四原告共同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梅,洪江区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任庆辉,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丰城市通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丰城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6201510-5。法定代表人:何弦,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蟹山西路67号二层208房。负责人:郑庭忠,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江支公司,住所地:洪江市黔城镇龙标大道,组织机构代码:88909498-7。负责人:瞿志强,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学军,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向楠生,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开胜,湖南鹤洲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王洪梅、蒋伟、蒋志远、胡昌秀诉被告任庆辉、丰城市通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远汽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保黄埔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江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洪江支公司)及向楠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后,于2016年5月依法作出(2015)芷民一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向楠生、中华联合财险广州支公司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作出(2016)湘12民终1046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发回重审。本院另行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原告王洪梅、蒋伟、蒋志远、胡昌秀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洪梅、蒋伟、蒋志远、胡昌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洪梅、蒋伟、蒋志远、胡昌秀撤诉。案件受理费6326元,减半收取计3163元,由王红梅、蒋伟、蒋志远、胡昌秀负担。审 判 长 杨海军人民陪审员 杨 俊人民陪审员 杨殿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姜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