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佳龙与湖南牧杰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佳龙,湖南牧杰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684号原告刘佳龙,男,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县。被告湖南牧杰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203号万煦园C3栋1701。法定代表人张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佳龙诉被告湖南牧杰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佳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佳龙承担。审 判 长 胡运虹人民陪审员 李荣干人民陪审员 余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唐潇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