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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6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6民初514号原告:赵某,女,1988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安县,被告:黄某,男,1986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安县,原告赵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协商处理离婚纠纷,原告诉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杨泽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荣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