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6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6民初514号原告:赵某,女,1988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安县,被告:黄某,男,1986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安县,原告赵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协商处理离婚纠纷,原告诉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杨泽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荣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