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2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英与胡瑞熹、胡泽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英,胡瑞熹,胡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616号申请执行人:刘英,男,198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胡瑞熹,男,198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胡泽辉,男,195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申请执行人刘英与被执行人胡瑞熹、胡泽辉仲裁纠纷一案,湛江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17)湛仲字第12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执行。经查,两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均位于广州市海珠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文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胡小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XX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