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刑更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段海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海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刑更235号罪犯段海军,男,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陕西省澄城县寺前镇赵家村*组。现陕西省黄陵监狱服刑。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8日以(2013)荔刑初字第0009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段海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13年3月5日至2019年3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7日送黄陵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6)陕04刑更176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段海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6月4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于2017年6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以罪犯段海军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段海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4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段海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海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园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