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9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英丽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英丽,李英淑,金虎君,桓莉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9808号申请执行人刘英丽,女,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住址河北省涿州市。被执行人李英淑,女,1955年3月21日出生,朝鲜族,职业不详,户籍地住址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金虎君,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朝鲜族,职业不详,户籍地住址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桓莉敏,女,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住址吉林省延吉市。刘英丽与李英淑、金虎君、桓莉敏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32027号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李英淑、金虎君、桓莉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刘英丽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李英淑、金虎君、桓莉敏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李英淑、金虎君、桓莉敏的财产情况,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32027号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刘英丽对李英淑、金虎君、桓莉敏所享有的债权中7287.48元已受偿,其余全部未受偿。现申请执行人刘英丽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英淑、金虎君、桓莉敏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32027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李英淑、金虎君、桓莉敏仍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刘英丽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 晶审判员 程中涛审判员 吕 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樊 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