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行审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泸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泸州市第十八中学校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泸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泸州市第十八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502行审9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瓦窑坝80号,组织机构代码30948092-X。法定代表人陈军,局长。被执行人泸州市第十八中学校,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玉带桥,组织机构代码76728755-3。法定代表人程瑀,校长。申请执行人泸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泸州市第十八中学校(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建设行政处罚一案,因被执行人在泸规管(2016)罚规字006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6年3月在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泸州十八中学校内擅自动工建设“泸州市十八中教师公租房及配套设施”项目,该项目建筑面积为4980.2平方米,框架结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为7459222元。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2016年11月9日对被执行人作出泸规管(2016)罚规字006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罚款金额372962元),并要求被执行人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帐户,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11月14日送达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5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泸规管罚催﹝2017﹞第001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履行缴纳罚款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缴纳罚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泸规管(2016)罚规字006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属合法的行政行为;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应当准予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泸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的泸规管(2016)罚规字006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 强审 判 员 罗 杰人民陪审员 彭易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余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