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静、陈泽生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静,陈泽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执91号申请执行人:李静。被执行人:陈泽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静与被执行人陈泽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4)青民一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青民一初字第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强显祯审判员 徐 晓审判员 王熙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新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