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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静、陈泽生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静,陈泽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执91号申请执行人:李静。被执行人:陈泽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静与被执行人陈泽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4)青民一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青民一初字第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强显祯审判员  徐 晓审判员  王熙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新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