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8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汪其湛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其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8刑初465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李彦松、书记员郭益玲。被告人���其湛,男,1977年1月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17年2月14日被抓获,同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4日10时许,在海口市美兰区龙舌坡222号处,被告人汪其湛以人民币270元的价格贩卖1小包毒品给陈某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从汪其湛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270元、手机1部和电动车1辆;从陈某某身上缴获毒品疑似物1小包。经鉴定及称量,从陈某某身上扣缴的1小包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0.16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其湛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汪其湛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汪其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二、缴获在案的海洛因0.16克,予以没收并销毁;扣押在案的毒资人民币270元、贩毒通讯工具手机1部、电动车1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ussfvq3rtbea9m3zra审 判 员 邝小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伍惠兰书 记 员 林瑾怡速 录 员 郑惠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