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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民终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吉会与孙书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吉会,孙书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民终2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吉会,男,51岁,1964年4月16日,地址:佳木斯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书玉,女,47岁,1968年11月24日,地址:佳木斯市。上诉人陈吉会因与被上诉人孙书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6)黑0811民初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陈吉会孙书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吉会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吉会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吉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吉会杨金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2元,由上诉人陈吉会负担,退还陈吉会863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孙应白审判员 高明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