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恢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田增旺、安晨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增旺,安晨光,河北轩泽商贸有限公司,河北钜盛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373号申请执行人:田增旺,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被执行人:安晨光,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桃城区。被执行人:河北轩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大街尚城国际2-23-2305号。法定代表人:安宁,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北钜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大街尚城国际2-23-2304号。法定代表人:安晨光,总经理。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田增旺诉被执行人安晨光、河北轩泽商贸有限公司、河北钜盛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了本院(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本次执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审判员 赵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