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聂廷伟与龙伦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廷伟,龙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565号申请人聂廷伟,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龙伦华,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关于聂廷伟申请执行龙伦华借款合同纠纷(2017)渝0109执565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9执5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甘 玲审判员 陈安燕审判员 张腾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