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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9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卢贤文与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贤文,中国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金华电器成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9452号原告卢贤文,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吴怀波,重庆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777号。法定代表人朱永贵,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重庆金华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工业园区井盛路666号。法定代表人魏巨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贤文与被告中国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金华电器成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贤文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海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