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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2民初2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徐辉与湖南久丰国际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辉,湖南久丰国际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2民初2648号原告:徐辉,男,1986年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被告:湖南久丰国际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159号1417房。法定代表人:冯子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徐辉与被告湖南久丰国际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期货交易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徐辉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理处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多缴的6107元本院予以退回),由原告徐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飞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熊佶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