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执4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赵志平、董彦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平,董彦江,赵爱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4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志平,男,1962年8月1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执行人董彦江,男,1976年5月2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执行人赵爱芙,女,1983年7月3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申请执行人赵志平与被执行人董彦江、赵爱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查封的赵爱芙名下位于桥西区工农路725号东胜紫御府一期小高层12-1-1102室案外人已向桥西法院提起异议之诉,赵爱芙位于裕华区塔北路115号山水郡10号商住楼01单元1001室已被其他案件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时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商初字第005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丁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