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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2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子灵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子灵,王子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2民初850号原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凯,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军,甲山信用社主任。被告:王子灵,男,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子成,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子灵、王子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三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彦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恒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