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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9民初1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成彩香与郝红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彩香,郝红单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1916号原告:成彩香,女,汉族,1971年2月10日出生,现住乌鲁木齐米东区。被告:郝红单,男,汉族,1981年9月27日出生,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乌鲁木齐米东区爱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彩香与被告郝红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彩香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郝红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对郝红单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郝红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原告预交1300元),向原告退还650元,邮寄送达费60元,共计710元,由原告成彩香承担。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纹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