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执恢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黄道平与王周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道平,王周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恢161号申请执行人黄道平。被执行人王周义。申请执行人黄道平与被执行人王周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黄道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龙泉民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周义给付本金203275.00元。本案执行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周义已支付申请人黄道平100000.00元,剩余部分于在2017年12月31日前全部支付。如被执行人未按时足额履行,则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黄道平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王周义尚欠申请执行人黄道平本金103275.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萍审判员 伍 强审判员 晋兆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邢晓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