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2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贲长同与被执行人郑敦套、黄小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贲长同,郑敦套,黄小平,江苏顶富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2执227号申请执行人:贲长同,男,汉族,1956年8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东台市。被执行人:郑敦套,男,汉族,1974年6月14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黄小平,女,汉族,1977年6月23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江苏顶富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盱眙县工业园区工三路南侧(盱眙县众成玻璃钢有限公司2楼001-A室)。法定代表人:郑敦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贲长同与被执行人郑敦套、黄小平、江苏顶富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富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2015)玄商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5380元等。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敦套、黄小平、顶富公司在本市无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委托被执行人郑敦套、黄小平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调查二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未获回复;本院委托顶富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调查其财产状况,回复显示顶富公司名下无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全部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中的个人曝光、限制高消费。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5380元等,全部未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措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焦宜春审判员 牛利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