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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3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克法与李艳云、郝宗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克法,李艳云,郝宗浩,秦京红,王媛媛,吴文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3207号原告:张克法,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李艳云,女,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郝宗浩,男,198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秦京红,女,198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王媛媛,女,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胶州市。被告吴文玉,女,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原告张克法与被告李艳云、郝宗浩、秦京红、王媛媛、吴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张克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提供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本院释法,原告仍无法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且原告不同意适用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克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贵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武滢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