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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执2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柳长江与湖北华毅化工有限公司、张东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长江,湖北华毅化工有限公司,张东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执2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柳长江,男,汉族,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湖北华毅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磷矿镇澎家湾。法定代表人张东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东亚,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398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6年4月28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柳长江与被执行人湖北华毅化工有限公司、张东亚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具备处置条件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军审判长  黄正文审判长  苏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郦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