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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刑终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谢俊诉晁宾寻衅滋事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俊,曹英俊,晁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终711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俊,男,1985年3月29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闵行区,住上海市闵行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于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英俊,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闵行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于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晁宾,女,1988年7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凤冈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凤冈县,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谢俊、曹英俊、晁宾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沪0115刑初421号刑事判决,对谢俊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对曹英俊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对晁宾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原审被告人谢俊、曹英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俊、曹英俊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谢俊、曹英俊以及原审被告人晁宾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谢俊、曹英俊、晁宾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还均构成妨害公务罪。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俊、曹英俊撤回上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刑初42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黎审判员 邬小骋审判员 郑焯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 梁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