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7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赖国余、赖运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国余,赖运煌,赖海庆,赖洪桥,赖房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7执79号申请执行人赖国余,男,汉族,地址龙南县。申请执行人赖运煌,男,汉族,地址龙南县。申请执行人赖海庆,男,汉族,地址龙南县。申请执行人赖洪桥,男,汉族,地址龙南县。被执行人赖房金,男,汉族,地址龙南县。本院于立案执行申请人赖国余、赖运煌、赖海庆、赖洪桥与被执行人赖房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龙民二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8.275万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锋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李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