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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2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伍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422刑初12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某某,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因吸食毒品,2007年4月18日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因吸食毒品,2008年11月28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7年3月2日被衡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智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某某系吸毒人员,身患多种疾病。为筹集毒资和医疗费用,被告人伍某某于2017年1月25日至同年2月22日期间,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符某某、尹某某、胡某某等人,并容留上述吸毒人员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7年2月12日下午,被告人伍某某在其家中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尹某某、“李老板”、“和平几”,并收取40-60元的毒资款。随后,被告人伍某某容留该三名吸毒人员在其家中采用注射、刮板的方式吸食毒品。在此之前,被告人伍某某还曾以40元一小包海洛因的价格分五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尹某某,并容留其在家中吸食毒品。2、2017年2月17日早上,被告人伍某某在其家中贩卖毒品海洛因给符某某,并收取40元毒资款。随后,被告人伍某某容留符某某在其家中注射吸食了毒品。在此之前,被告人伍某某还曾以30-100元一小包海洛因的价格分四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符某某。3、2017年2月22日,被告人伍某某贩卖150元毒品海洛因给胡某某,并容留其在家中吸食毒品。在此之前,被告人伍某某还以100-150元一小包海洛因的价格分四次贩卖过毒品海洛因给胡某某。被告人伍某某多次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并多次容留多名吸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伍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伍某某系吸毒人员,身患多种疾病。为筹集毒资和医疗费用,被告人伍某某于2017年1月25日至同年2月22日期间,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符某某、尹某某、胡某某等人,并容留上述吸毒人员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7年2月12日下午,被告人伍某某在其家中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尹某某、“李老板”、“和平几”,并收取40-60元的毒资款。随后,被告人伍某某容留该三名吸毒人员在其家中采用注射、刮板的方式吸食毒品。在此之前,被告人伍某某还曾以40元一小包海洛因的价格分五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尹某某,并容留其在家中吸食毒品。2、2017年2月17日早上,被告人伍某某在其家中贩卖毒品海洛因给符某某,并收取40元毒资款。随后,被告人伍某某容留符某某在其家中注射吸食了毒品。在此之前,被告人伍某某还曾以30-100元一小包海洛因的价格分四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符某某。3、2017年2月22日,被告人伍某某贩卖150元毒品海洛因给胡某某,并容留其在家中吸食毒品。在此之前,被告人伍某某还以100-150元一小包海洛因的价格分四次贩卖过毒品海洛因给胡某某。上述事实有报、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符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多次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伍某某多次容留多名吸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已构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被告人伍某某一人犯数罪,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伍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六千元;被告人伍某某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四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罚金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一国审 判 员  邓顺香人民陪审员  陆朝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丽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