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23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俊浩与夏炎、庄志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浩,夏炎,庄志刚,王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3民初878号原告:李俊浩,男,1991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东光县。被告:夏炎,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东光县。被告:庄志刚,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东光县。被告:王猛,男,199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东光县。李俊浩与夏炎、庄志刚、王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李俊浩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俊浩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李俊浩负担。审判员  韩福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耿潇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