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与代成国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职权移送执行,代成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528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职权移送执行。法定代表人周亮,院长。被执行人代成国,男,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本院在执行代成国罚金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普光红审判员 唐天成审判员 许礼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世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