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1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11279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冯仁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冯仁晓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1279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锦溪镇锦商路65号。法定代表人:鞠晓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该公司员工。被告:冯仁晓,男,199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被告冯仁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丽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