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郑明红、郑水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明红,郑水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234号申请执行人郑明红,女,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郑水利,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本院在执行郑明红申请执行郑水利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秋审判员 杨建民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建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