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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郑明红、郑水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明红,郑水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234号申请执行人郑明红,女,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郑水利,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本院在执行郑明红申请执行郑水利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秋审判员  杨建民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建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