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吕素苹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秀飞,吕素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刑初561号自诉人黄秀飞,女,汉族,1979年10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人吕素苹,女,汉族,1982年10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自诉人黄秀飞以被告人吕素苹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人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自诉人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黄秀飞撤回自诉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黄秀飞撤诉。代理审判员 赵东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