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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执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曾佳与唐赟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佳,唐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4执1476号申请执行人曾佳,女,1986年5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唐赟,男,1983年1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本院执行的曾佳与唐赟(2016)沪0114民初7163号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唐赟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曾佳人民币XXXXXXX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124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为由,来院同意本案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曾佳依据(2016)沪0114民初71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 震审 判 员  张丽华代理审判员  朱雄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顾 乐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