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1执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薛少文、杨文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少文,杨文香,刘金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81执915号申请执行人薛少文,男,汉族,1990年10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文香,女,汉族,1961年7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刘金梁,男,汉族,1960年1月22日出生.薛少文申请杨文香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81民初5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朝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圣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