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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3民初12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成都市好日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市好日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与李昌毅、杜祖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好日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市好日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李昌毅,杜祖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3民初1277号之一原告成都市好日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薛常彬,总经理。原告成都市好日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负责人薛常彬,总经理。以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晓兵,四川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林,女,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系公司员工。被告李昌毅,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告杜祖珍,女,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好日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市好日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诉被告李昌毅、杜祖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好日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市好日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好日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市好日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好日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市好日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市好日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市好日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向煜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运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