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3民初12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成都市好日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市好日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与李昌毅、杜祖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好日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市好日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李昌毅,杜祖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3民初1277号之一原告成都市好日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薛常彬,总经理。原告成都市好日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负责人薛常彬,总经理。以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晓兵,四川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林,女,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系公司员工。被告李昌毅,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告杜祖珍,女,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好日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市好日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诉被告李昌毅、杜祖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好日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市好日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好日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市好日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好日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市好日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市好日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市好日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向煜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运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