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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7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镇原县新城乡再来香餐厅与周化清、王廷锋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原县新城乡再来香餐厅,周化清,王廷锋,周社伟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7民初360号原告:镇原县新城乡再来香餐厅。法定代表人:雷天明,男,住甘肃省镇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跟明,男,住甘肃省镇原县。被告:周化清,男,住甘肃省镇原县。被告:王廷锋,男,住甘肃省镇原县。被告:周社伟,男,住甘肃省镇原县。原告镇原县新城乡再来香餐厅诉被告周化清、王廷锋、周社伟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镇原县新城乡再来香餐厅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镇原县新城乡再来香餐厅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镇原县新城乡再来香餐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镇原县新城乡再来香餐厅负担。审 判 长  肖 杰审 判 员  李继东人民陪审员  刘长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旭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