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8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春伶与北京渔林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伶,北京渔林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8民初1029号原告李春伶,女,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被告北京渔林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乔庄北街1号313号,统一社会代码:91110112749392050G。法定代表人:孟宪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伶与被告北京渔林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伶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连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